現在很多夫妻的收入差距比較大,一方提出要對婚內的共同財產進行約定,這種協議有效嗎?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青島偵探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夫妻的財產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間的婚內財產約定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內財產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意變更或者撤銷,除非協議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由于婚內財產的約定必須雙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辦理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如果沒有想好就不要隨便簽署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