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一審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民事一審證據不足駁回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對于我國的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后,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后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起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訴訟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進行救濟:
1、當事人可以重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新證據,收集完證據之后,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對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上訴時要向上級法院提交駁回起訴請求的裁定書。
3、當事人認為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進行宣判監督程序,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案件埋再審。
通過以上的分析,案件的起訴人對法院因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的救濟方式是比較多的,包括重新收集證據再次提起訴訟,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二、證據不足駁回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后,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后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對“新證據”做了具體的區分:一種是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但是因客觀原因于庭審后才發現(取得)的證據;另一種是在原審庭審結束后才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證據。對于這兩種證據,可視為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亦即當事人可以據該新證據提起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在我國對案件的處理是需要證據的,如果案件的證據不足的,法院的判決結果可對舉證不利的一方不利,會讓當事人敗訴,所以收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不足駁回的法律規定是行政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是證據規則并不僅僅只有行政法有,而且還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相關法律規定。